一、本協會為照顧因遭受急難事故致生活一時陷入 困境之會員家庭,特制定本辦法。 二、本辦法係依據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決議辦理 。 三、急難救助對象:因罹患重病住院或遭遇意外傷 害、死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故至家庭生活一時 陷入困境者。 四、急難救助金每案以新台幣壹仟元以上,伍仟元 以下為核發標準,授權由理事長在申請書提出 後10日內核可後墊發,但應提報下次理監事 會備查 *每一家庭每半年申請本項救助金最多一次。 五、經費來源: 1、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每年結餘款中提撥 10﹪~20﹪設專戶專用 2、捐款人指定存入者。 六、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 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 七、申請程序: |